(2016)浙0822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甘建红,肖峰,占利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40-4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峰。被执行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恒升路6号。被执行人:甘建红。被执行人:肖峰,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甘建红,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利锦,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肖峰、甘建红、占利锦的(2016)浙0822执1785号票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资产均抵押给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拍卖三次,均已流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已歇业,法定代表人甘建红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6145.83元及利息未得实现,申请执行费13430元也未得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石轴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歇业,资产均抵押给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拍卖三次,均已流拍,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已歇业,法定代表人甘建红下落不明,对五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2执1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华相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