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保仓与贺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1001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惠勇。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方 圆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