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克罗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瑞安市克罗心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565号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陈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余林,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克罗心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修。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克罗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顺丰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