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锋与孙磊、唐铭雪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孙磊,唐铭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孙磊,地址商丘市。被执行人唐铭雪,地址商丘市。张锋与孙磊、唐铭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9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磊、唐铭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锋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磊、唐铭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磊、唐铭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