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景山与XX、松原市点石晟鑫经贸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山,XX,松原市点石晟鑫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周景山,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XX,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松原市点石晟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午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景山与被执行人XX、松原市点石晟鑫经贸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2015)松仲经裁字第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