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敏与黄宝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黄宝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宝潭,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宿舍区。本院(2016)桂1227执125号案,申请人李敏要求被执行人黄宝潭交付位于巴马县检察院房屋一套。2016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宝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年10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巴马县检察院执行标的房进行执行调解,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黄宝潭自行搬出自己的衣物、书籍及一套电脑后自愿交出房屋钥匙,申请人李敏无异议;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巴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位于巴马检察院的房屋一套,被告黄宝潭自愿放弃分割,归原告李敏所有”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中 华审判员 赵 国 立审判员 黄 绍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