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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德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92号罪犯李德铉,男,1960年5月14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将李德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3年12月将李德铉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德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李德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