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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周万斌与湘潭市红日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斌,湘潭市红日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784号原告:周万斌,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红日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中心村三组8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宪。原告周万斌与被告湘潭市红日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周万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斌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员  田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