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运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运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子红,黄文霞,陈春艺,南安市南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17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288号青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9005541C6主要负责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福、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下坂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0175-4。法定代���人:陈子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漳州市运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下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2941-5。法定代表人:黄文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子红,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文霞,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春艺,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南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梅山镇新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76122N。法定代表人:陈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运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漳州市运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陈子红、黄文霞、陈春艺、南安市南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晓霞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