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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平顺亨得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鑫源日化供应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顺亨得酒业有限公司,长治市鑫源日化供应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顺亨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民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鑫源日化供应部法定代表人李淑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平顺亨得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鑫源日化供应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长治市鑫源日化供应部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学政审判员  郭宝江审判员  宋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