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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南京与李常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京,李常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700号原告:陈南京,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常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南京与被告李常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常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京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常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京撤回对被告李常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南京负担。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毅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