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南京与李常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京,李常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700号原告:陈南京,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常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陈南京与被告李常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常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南京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常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京撤回对被告李常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南京负担。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毅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