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光敏,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207255716,汉族,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人民西路温富大厦2608室。被执行人胡如华,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光敏、胡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1553374元,未执行金额21553374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