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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光勇与颍上县文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勇,颍上县文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215号原告:赵光勇,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颍上县文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公司经理。原告赵光勇与被告颍上县文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光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光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光勇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光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