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234号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林场。法定代表人:徐中杰,总经理。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8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天津良石缘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