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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岗与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岗,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82号申请人张建岗,又名张岗岗,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艳琴,女,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雄雄,男,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福姓,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张建岗与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由吴艳琴、景雄雄偿还张建岗借款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6日起算至执行之日,月利率1.5%),2、张福姓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艳琴、景雄雄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吴艳琴、景雄雄负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但被执行人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名下有房产,我院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吴艳琴、景雄雄、张福姓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待评估、拍卖偿还债务。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