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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大城县王文彩龙五金加工厂、河北省大城县祖寺节能灯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大城县王文彩龙五金加工厂,河北省大城县祖寺节能灯具厂,张俊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4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昆,大城县王文信用社主任。被告河北省大城县王文彩龙五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俊德。被告河北省大城县祖寺节能灯具厂,地址:大城县旺村镇祖寺村。被告张俊德,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王文彩龙五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北省大城县王文彩龙五金加工厂、河北省大城县祖寺节能灯具厂、张俊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3.0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