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51号罪犯刘少华,男,1982年9月26日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为刘少华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少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9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华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