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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牛拴柱与岚县中小企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拴柱,岚县中小企业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拴柱,男,64岁,汉族,岚县水泵厂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岚县中小企业局。法人代表:张宇春,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牛拴柱因与被申请人岚县中小企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牛拴柱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上诉书里写明,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是仲裁裁决书,吕梁中院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裁定。为此申请人咨询了山西省劳动仲裁院,答复是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仲裁决定书是两个概念,通知书实际是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书,它是没有结果,没有法律效力的东西,15日内起诉法院,没有起诉的事由,起诉什么,通知书所以不写。法律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书就不同了,它是经过受理对当事人作出裁决结果,并且有法律效力,对不服裁决的结果15日内起诉法院是必须写明的。这么说本案里劳动部门给的是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不是仲裁裁决书,一二审法院以仲裁裁决书的法律规定,把讨要劳动报酬的受害人拒止法律门外。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在上诉书其二写明,有前任厂长打下的欠据,盖有岚县第三铁厂财务章,拿着一欠据,我交予被告作为账务消失补发工资的依据,说明有用人单位打下的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是违反法律所规定一种错误的行为。再审请求:1.撤销吕梁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834号民事裁定;2.依法重新作出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并非申请人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牛拴柱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岚劳仲不字(2016)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于2016年3月7日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牛拴柱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牛拴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牛拴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政富代理审判员  李永静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