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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与湖北君日盛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湖北君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王作志,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君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与湖北君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君日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