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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庆苏、刘妍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庆苏,刘妍伶,季庆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2623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936-2。法定代表人:赖立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威,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季庆苏,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刘妍伶,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季庆武,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季庆苏、刘妍伶、季庆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因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亚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