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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396号原告:罗汉礼,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叶洋,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苍梧县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县。被告:严乾尹,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嘉进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县。原告罗汉礼与被告叶洋、严乾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汉礼以被告叶洋、严乾尹已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礼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罗汉礼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郑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