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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根华与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华,唐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26号之二原告:杨根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琴,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杨根华与被告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根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根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