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根华与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华,唐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26号之二原告:杨根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琴,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杨根华与被告唐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根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根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