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希章、王树华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章,王树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章、王树华。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在执行王希章、王树华与被执行人张勇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