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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亚华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华,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022号原告:杨亚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297。被告:陈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5。原告杨亚华与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亚华、被告陈国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15000元款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左右,原告的大儿子杨文宇准备升读小学,被告陈国强说可以帮忙拿到公办小学的学位,但要求支付每位学生25000元。后原告找到另外两个朋友一起支付了75000元予被告。到7月份,被告说无法拿到学位并同意返还全部75000元予原告,还承诺在2015年7月26日全部归还,但截至2016年3月份,被告总共还了60000元,还欠原告15000元。被告陈国强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有意见,实际尚欠原告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被告陈国强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杨亚华75000元,承诺还款日为2015年7月26日。2016年3月16日,原告杨亚华出具收据确认已收到被告陈国强归还的60000元。2016年4月16日,被告陈国强承诺剩余借款于下个月一次还完。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7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15000元,该主张与被告提供的收据一致,被告虽认为实际欠款的金额应为5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故被告认为尚欠原告5000元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15000元予原告杨亚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国强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