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与卓俊林张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卓俊林,张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785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陈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光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俊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淑花,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诉被告卓俊林、张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俊林、张淑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卓俊林、张淑花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13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9.5%,并按年浮动;贷款用于支付购买飞驰W12C5牌小型轿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的飞驰W12C5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就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卓俊林、张淑花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609438.59元;2、被告卓俊林、张淑花支付利息102354.59元、逾期利息24245.16元(逾期利息包括利息复利5942.4元,本金罚息18302.76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711793.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1736038.34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止);3、如被告卓俊林、张淑花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的飞驰W12C5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卓俊林、张淑花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卓俊林、张淑花共同承担。被告卓俊林、张淑花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涉案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俊林、张淑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贷款本金1609438.59元、利息102354.59元、复利5942.4元、罚息18302.7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有权就处分抵押物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的飞驰W12C5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2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