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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春宾与王俊、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黄春宾,罗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宾,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丽萍,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上诉人王俊因与被上诉人黄春宾、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春宾出借罗丽萍六笔款项,虽然有罗丽萍向黄春宾出具的六张《借条》为凭,罗丽萍本人也认可该借款事实。但黄春宾陈述案涉六笔借款都是现金交付给罗丽萍,罗丽萍向其支付利息亦是现金交付,没有相关的支付凭证,黄春宾无法明确其款项来源,罗丽萍亦无法说明所借款项用于何处,且黄春宾和罗丽萍系远房表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黄春宾需举证证明其已将借款交付罗丽萍。一审仅依据《借条》和罗丽萍自认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罗丽萍、王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处理不当。一审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交付、借据前后变更情况、款项来源和使用去向、利息支付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借款事实存在,再来认定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王俊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赵洪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