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邓文学与昝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学,昝金利,邓文学,昝金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123号原告邓文学。被告昝金利。原告邓文学与被告昝金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敏乐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清包价款、工期等相关内容。原告按期按质完工,但是被告只支付了134000元,尚欠5100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施工合同》是由甲方昝全利与乙方邓立学签订的,因此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文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