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荣与被告郝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荣,郝凌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802民初8431号原告:李庆荣。被告:郝凌望。原告李庆荣与被告郝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荣、被告郝凌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郝凌望立即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已付5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郝凌望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李庆荣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立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郝凌望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只是偿还了利息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后续利息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郝凌望自愿偿还原告李庆荣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万元,共计40万元;被告郝凌望自愿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原告李庆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80元,原告李庆荣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