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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刑更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张来臣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来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6)豫16刑更1015号罪犯张来臣,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项城市人,文盲,现在周口监狱服刑。项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项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来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张来臣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来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熊中华、席五军及同监区罪犯毛光辉、李江南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来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来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顺启审 判 员  华学成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有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