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行通、郑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行通,郑家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008号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季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玲,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系公司职员。被告:郑行通,男,69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郑家兴,男,39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行通、被告郑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预收50元),由原告福州荟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登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