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杨振勇、张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勇,张振成,任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勇,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振成,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任玉平,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杨振勇与被执行人张振成、任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