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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杨振勇、张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勇,张振成,任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勇,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振成,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任玉平,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杨振勇与被执行人张振成、任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