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学功与余学峰、胡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功,余学峰,胡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2899号原告:余学功,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余学峰,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胡其梅,女,1975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余学功诉被告余学峰、胡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学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学峰、胡其梅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学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余学功与被告余学峰、胡其梅是亲戚,关系甚好。2012年,被告余学峰、胡其梅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借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很快归还并承担利息。出于信任,就借给他了,并立借据1张。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分文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余学峰、被告胡其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被告余学峰向原告余学功出具了100000元借条。被告余学峰、被告胡其梅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余学峰、被告胡其梅拖欠原告余学功100000元,有被告余学峰所立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归还。另余学功当庭明确提出放弃100000元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述100000元借款,发生在被告余学峰与被告胡其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胡其梅依法应与被告余学功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余雪峰、胡其梅共同偿还原告余学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余学峰、胡其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