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金芳、蔡超、蔡帅与被执行人王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芳,蔡超,蔡帅,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汪金芳,女,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蔡超,女,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蔡帅,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中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