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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成洲与宋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洲,宋景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013号原告:张成洲。被告:宋景春。审理原告张成洲与被告宋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成洲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