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成洲与宋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洲,宋景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013号原告:张成洲。被告:宋景春。审理原告张成洲与被告宋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成洲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连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