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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许忠海、程科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许忠海,程科伟,马仕国,周启祥,何军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31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丽丽、刘明江,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忠海,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程科伟,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马仕国,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周启祥,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军承,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2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7343706-6。负责人刘明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法宝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体育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97387R。负责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许忠海、程科伟、马仕国、周启祥、何军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1日,许忠海驾驶渝F×××××号车(所有人为许忠海)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垫江县太平镇路段时停驶于超车道上,与何军承驾驶的渝B×××××号车(所有人何军承)、程科伟驾驶的渝F×××××号车(所有人马仕国)、周启祥驾驶的渝B×××××号车(所有人周启祥)相追尾,造成程科伟受伤。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就该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科伟、许忠海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启祥、何军承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垫江县人民医院的申请,我中心垫支了程科伟抢救费120300元。经我中心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程科伟已就自己受伤的赔偿事项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万州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在审理中统一裁判和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程科伟、马仕国、周启祥均是万州区人),决定将本案移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