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行申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谢元波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董世全,男,土家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群,县长。委托代理人冉万俊,该县林业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谢元波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谢元波,男,土家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一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负责人董泽洪,组长。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因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行终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复登记颁证,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被诉酉阳林证字(2009)第3926034719号林权证对小地名“大毛坡”林地、“上青杠林”林地的登记,系经谢元波农村承包经营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摸底排查,确权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谢元波所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村委会、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颁发。因此,原审判决驳回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销被诉林地行政登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