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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许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425号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郝明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军校、汪兴东,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增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