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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987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2564W,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平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