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396号原告:强某某,女,藏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