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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396号原告:强某某,女,藏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