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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744周杰与王才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王才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才喜,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周杰与王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才喜的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才喜在高邮市卸甲镇黄渡村黄家渡组有一处自建住宅,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依法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的积极还款方案,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才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无法处置的宅基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认可被执行人积极还款方案,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宗模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