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郭立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65号罪犯郭立刚,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3日以(1997)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立刚犯盗窃、抢劫、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郭立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5月、2011年12月、2014年9月将郭立刚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6个月、1年3个月、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立刚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立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作 范审判员 迟 守 平审判员 ��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