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德富与李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富,李晶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907号原告:王德富,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涛,通河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晶,男,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松南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男,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方正镇。原告王德富与被告李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德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涛,被告李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晶不当得利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初,原告王德富之子王立波与被告李晶之女李金茹订婚时,原告王德富将5万元交给被告李晶,要求李晶在婚后交给王立波用于婚后生活。2015年11月30日王立波与李金茹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9日,王立波因病死亡。被告李晶未将5万元给付王立波,王德富要求被告李晶返还,被告李晶称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晶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不应该告李晶,应该向李金茹要钱,不同意退还该款。理由是:该款是王德富婚前赠与其子的生活费用,并已花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德富委托栗克俊为其子王立波介绍对象,栗克俊找到李杰,经李杰介绍,原告王德富之子王立波与被告李晶之女李金茹相亲。并按婚俗进行了过礼,男方给付女方人民币5万元。2015年11月20日,王立波与被告李晶之女李金茹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11月30日,进行结婚登记。2015年12月19日,王立波因病去世。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如下:一、该5万元是彩礼款还是被告李晶代为保管的应给付王立波及李金茹的婚后生活费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人杜英学、杜桂芹、栗克俊出庭证实该款是给付王立波、李金茹婚后的生活费用,三位证人与原告同村居住,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王立波、李金茹均为正常人,“生活费用”该用语与实际不符,也不符合婚俗,故该款本院确认为婚俗中所称的“彩礼款”。原告主张该款为被告李晶代为保管的生活费用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该5万元是谁接受的问题。原告王德富主张该款是被告李晶收取,被告李晶答辩时没有否认,但庭审中其所提供的证人李杰证实该款是过礼时是王立波交付给了李金茹。后李晶陈述该款李金茹又交给了李晶,所以承认收到了该款。证人李杰系婚姻关系双方的媒人,其证言真实,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客观性较强,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确认该款是被告女儿李金茹首先接受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王德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李晶代为保管其所主张的5万元生活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该款并非是给原告之子王立波的生活费用,而是王立波交给李金茹的彩礼款,本院已向原告王德富释明本案实质法律关系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婚约财产纠纷,原告不予变更,故原告王德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德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王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松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