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迟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迟兴,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迟兴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迟兴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被申请人张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