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和顺县牛郎织与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牛郎织,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791号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更荣,职务副经理。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法定代表人:曹旭永,村委会主任。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更荣、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曹旭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委会支付原告演出费2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农历2016年6月11日签订了演出合同演出七场戏,约定演出完毕后付清演出费27000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未及时给付演出费用27000元。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牛郎织女演艺有限公司演出费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