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孔雪平,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公司经理。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707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