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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世通华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22号18楼。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通华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2301。法定代表人刘翠英。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84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64660.51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84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超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