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冬英与被告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杜方吉、马娟、张娟娟、曹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英,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杜方吉,马娟,张娟娟,曹福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864号原告:陈冬英,女,1966年1月1日生,住新疆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飞,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房庄村。法定代表人:马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方吉,男,1971年9月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马娟,女,1981年1月28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娟娟,女,1979年9月13日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曹福才,男,1978年7月10日生,住新疆哈密市。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冬英与被告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杜方吉、马娟、张娟娟、曹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冬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原告陈冬英负担。审 判 长 肖 影人民审判员 陆敬雪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育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