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雪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雪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59号罪犯王雪利,男,1980年11月25日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白山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雪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将王雪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将王雪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3年9月将王雪利的有期徒刑刑期减去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雪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雪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雪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