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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雪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雪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59号罪犯王雪利,男,1980年11月25日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白山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雪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将王雪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将王雪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3年9月将王雪利的有期徒刑刑期减去1年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雪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雪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雪利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