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志耀与梁华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耀,梁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谢志耀,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梁华锋,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谢志耀与梁华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华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