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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志耀与梁华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耀,梁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谢志耀,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梁华锋,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谢志耀与梁华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华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