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华好与郭洲、陈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好,郭洲,陈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曹华好,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郭洲,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发珍(又名余丽晓),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华好与被执行人郭洲、陈发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辉 百度搜索“”